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总结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一年(含)以上,申报城市应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修订)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按程序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
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每四年进行一次。首次申报城市的考核年限为申报年之前的2年,复查考核年限为复查年之前的 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的当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节水型城市的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信委、经信厅)节水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修订),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申报材料
申报节水型城市书面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精简,每套材料建议不超过4册:申报书、基本指标、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材料模版。
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三)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修订)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依据。节水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1)、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信息表(附表2);
(四)标识节水管理范围的城市地图;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八)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七、考核评审程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申报材料专家预审。通过审查申报材料初步确认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1、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及非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5、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6、召开现场考核总结会议,就城市节水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1、现场考核组将专家现场考核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议,确定公示名单。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
八、考核管理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节水型城市考核和复查的日常具体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上一年度节水工作统计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1)每年6月30日前,节水型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组织对本省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派1-2名专家参加省内复查工作。各省于7月15日前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各地复查情况,进行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复查。
(3)直辖市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4)住房城乡和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经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城市,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