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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用水单位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申请调整计划所需资料
1、调整计划申请报告壹份(打印); 2、近三月的水费发票壹份(复印件); 3、《贵阳市计划用水户计划本》。
受理窗口 贵阳市节水办“业务服务大厅”(宝山北路84号2F)
办理审批原则 (一)用水单位因发展生产、增加水量,在不扩大供水管径,增加用水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下,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单位,原则上不办理增加用水计划,所需水量通过内部节水措施解决;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40%的单位,按发展生产所需水量一半靠节约用水解决的原则,调整50%用水计划。 (二)新建居民宿舍,扩大用水管径,按定额指标及居民户数核增用水计划。
(三)新、扩、改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者,按定额及实际用水量扣减30%指标核定计划;节水“三同时”符合要求者,按定额及实际水量综合调整用水计划。 (四)自建供水设施单位,需增用水计划,须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开采量。 (五)学校可根据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按增减学员数调整用水计划(部队参照办理)。 (六)用水单位因减员、减产、停产等原因减少用水量,必须主动申请调整用水计划,恢复生产后可申请恢复计划量;对隐匿减员、减产,不主动申请调整计划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调减其用水计划且不再恢复原计划。
办事程序 受理登记→技术审核(现场踏勘调查)→审批→盖章→归档
办事时限 调整计划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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