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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施工用水计划依据 1、《贵阳市城市节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用水单位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必须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批准的计划量用水; 2、《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必须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新建大型宾馆、饭店、营业性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用水量大的事业单位及居住小区,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禁止施工现场管网设施跑、冒、滴、漏的长流水。
申请施工用水计划所需资料 1、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批文; 2、《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须盖有规划局公章、含经济指标); 3、给排水施工图(含给水设备层水施图及给排水设备目录清单); 4、环境评价资料; 5、《施工用水计划申请表》; 6、《施工用水管理协议》。 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指南篇
受理窗口 贵阳市节水办“业务大厅”(宝山北路84号2F)→金阳政务大厅
办事程序 受理登记→审核资料→技术审核→现场踏勘→盖章→发证→归档
用户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必须监督建筑施工单位保护好现场施工用水专用水表,工程结束后及时通知我办施工用水管理员现场核定施工用水量,注销用水计划,并签署节水“三同时”检查意见,超过核定用水计划按《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处理; 2、建设单位应负责保存《贵阳市施工用水许可证》(原件),以便备查。施工现场办公室须将此证复印上墙,以便随时检查。 3、施工用水专用水表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我办,如不及时通知或水表损坏,无法确定施工用水水量,将按建筑项目所批准的用水计划量的200%核定,并以此数为准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 4、因故不能按规定定期竣工者,必须办理用水延期手续;逾期不办者,超过期限水量,按超计划用水处理。
便民服务事项 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民服务,我办对未能提供完整所需资料的第3、4、6项的单位,可以批准办理6个月以下1000m3用水计划指标以内的地勘临时性施工用水。待规定期限内完善所需资料后,按程序办理正式施工用水手续。
办事时限 办理施工用水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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