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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1、《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用水单位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必须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批准的计划量用水; 2、《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纳入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过计划的用水量,按水价的1至10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筑府办通[1999]45号)文《贵阳市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注销施工用水所需资料 1、《贵阳市施工用水许可证》; 2、施工末月的施工用水表的水费缴费通知单复印件。
受理窗口 贵阳市节水办“业务科”服务大厅(宝山北路84号2F)
办事程序 受理登记→审核资料→现场踏勘→签发“节水三同时”合格证→盖章→归档
用户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到节约用水,用水量不得超过计划量,否则将实行超计划加价处理;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注销,超过期限不注销者,所用水量一律按超计划加价处理。
办事时限 施工用水注销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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